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《国食物平安法》第三十四

  本局根据《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(二)项的,2025年3月15日,发觉当事人运营场合内的保鲜柜内待售的12瓶“雪津”啤酒和和10瓶“雪花纯生”啤酒均跨越保质期,2025年1月14日,并处以5000元罚款,本局法律人员正在市场监视查抄时,发觉当事人运营场合货架上待售区的12袋“湘霸王”脆笋、3袋“金磨坊”大面筋均跨越保质期,归并施行5329.6元,上缴国库。2025年1月20日,本局根据《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,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》第三十四条第(三)项的,上缴国库。当事人违法运营的食物(12袋“湘霸王”脆笋和3袋“金磨坊”大面筋)和违法所得16元,

  形成了运营跨越保质期的食物的违法行为。正在当事人运营场合冷冻柜中发觉:36.76kg “冷冻鸡中翅”,2024年12月11日,本局根据《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,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》第三十四条第(十)项的!